■謝昇珀/台南報導 ■
黃金具有財產保值功能,市場價格透明,不少民眾低買高賣賺 取價差,或開立黃金存摺作為投資工具,如果賺了錢,要記得報繳 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這幾年金價走高,黃金存摺開戶民眾增加, 由於銀行並没有像利息所得一樣開立扣繳憑單給開戶民眾,許多人 誤以為黃金存摺交易免稅。
國稅局指出,透過黃金存摺交易,有賺 錢就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賠錢也可以列報財產交易損失。至於 個人出售持有之黃金條塊或飾金,有賺到錢應該要課財產交易所得, 但考慮到民眾持有金條或飾金年代久遠,其購入成本證明已無法提 示,因此允許比照「一時貿易所得」方式課稅,每人每年銷售累積 金額在7萬元(99年以前為5萬元)以下者,免課稅,超過7萬 元者,應以售價的6%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呼籲,銀樓業者向非經常買賣黃金、金飾珠寶之 個人購進貨品者,得以公會名義印製之「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 登記書」取代「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作為進貨憑證。
上開登 記書採1式3聯,第1聯由銀樓業者於每年單月份15日前向稽徵機 關辦理申報,第2聯申報聯交銷售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第3聯收據 聯由銀樓業者留存作為進貨憑證。銷售人每年出售黃金、金飾珠寶 金額超過上項限額者,即應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經人提 出檢舉或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將會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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