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布,自十二月一日起,出口人以隨身行李方式報運出口「黃金條塊,非貨幣用」等五項黃金貨品者,由海關於通關時核發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出口人應自繳納證發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
國貿局指出,為落實推貿費的收取,以隨身行李方式報運出口上述貨品者,原由海關按季彙總通知繳納推貿費,改為海關於通關時即予核發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
上述出口人應依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繳納證發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推貿費,逾期未繳納者,國貿局得依貿易法第三十條規定停止其輸出貨品。至於出口人已繳納推貿費,在代收行庫傳輸對帳資料予海關銷案前,如有輸出貨物之需要,得檢附已繳費之繳納證向海關辦理暫銷出口通關自動化系統欠費檔資料,但不得以具結方式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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