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特殊財產」的租稅管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簡要提醒實務上及法令上要特別注意釐清的事項,所謂「特殊財產」,指的是如古董、藝術品、高爾夫球證及黃金等,在稅務實務焦點上,有以下三點值得注意之處:
(一)、 轉讓繼承的藝術品,要補遺產稅
目前遺贈稅法規定,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無需計入遺產課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二)、 移轉高爾夫球證,依市價估算其價值
高爾夫球公司股東若享有入場擊球權,雖然該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該高爾夫球證應依移轉當月市場上平均成交價參考行情表的價值申報,而不是依該公司的淨值申報。
(三)、 投資黃金商品要課稅
依黃金投資工具不同,有不同的課稅規定:
1. 黃金存摺、黃金撲滿:
以出售時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如有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 實體黃金(如金飾條塊):
由銀樓業者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交所得人,以純益率6%計算個人一時貿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3. 黃金基金:
透過海外黃金基金交易產生的所得,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4. 黃金期貨:
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的黃金期貨、選擇權合約,因期貨交易所得停徵,僅課徵期貨交易稅;透過國際黃金期貨交易賺取的所得核屬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如超過100萬元,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
★ 法令釐清》參加境內外拍賣會的所得大不同
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拍賣古董或藝術品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應於拍賣當年度申報綜所稅。
若古董或藝術品在境外取得並保存於境外,且透過中華民國境外的「拍賣會」出售古董或藝術品,產生的所得屬海外所得,要納入最低稅負。
不透過境外「拍賣會」出售古董或藝術品,且該古董或藝術品的起運地又在中華民國境內時,產生的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納入綜合所得稅課稅,最高稅率達40%。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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